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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管局呼吁关注机动车消费权益保护 隐患车辆流入市场酿安全隐患
发布时间:2017-03-30 00:00:00

·        来源:公安部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机动车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禁止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机动车。截至目前,我国已拥有机动车近2.99亿辆,北京、成都、重庆等18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200万辆,我国已快步进入汽车社会、很多家庭也成为汽车家庭。公安部交管局提示广大消费者关注机动车消费权益,抵制车辆违规生产,避免购买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
  据介绍,在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中货运车辆虽只占12.28%,但因其使用频次、车体特征等因素影响,对道路交通安全整体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016年货车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占总数48.23%。按货车肇事原因,除驾驶人违法行为外,货车车型违规生产问题日益凸显,导致货车运输风险加大、货车交通事故多发高发。日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曝光了车辆登记注册环节发现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简称《公告》)不一致等违规生产问题,涉及339个生产厂家的2008个车型。涉及违规生产车型较突出的企业有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江铃汽车集团公司、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等多家汽车生产企业。违规生产问题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关键性安全装置缺失。94个货车车型未按规定安装防抱制动装置,104个车型未按规定安侧后防护装置,71个车型未安装车身反光标识,56个车型未安装车辆尾部标志板等安全装置。二是超长超宽、轮胎规格不一致等问题严重。156个货车车型的外廓尺寸、货厢尺寸,145个车型的轮胎规格,与《公告》或《整车出厂合格证》标明的技术参数不一致,违规改变货车车厢尺寸、更改轮胎规格、增加钢板弹簧数量,为超载超限运输提供条件。三是监管技术要求不落实。70个重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车型未按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348个货车车型未按规定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总质量及危险货物罐体容积、货物种类。
  这些问题反映出部分企业在车辆生产环节存在的严重缺陷,隐患车辆一旦流入市场,不仅直接伤害了购车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交通安全埋下严重隐患。据统计,部分问题企业的货车产品涉及交通事故起数、造成死亡人数占全国货车交通事故的比率,明显高于其产品保有量占全国货车保有量的比率。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货车类产品占全国货车保有量的8.76%,但其货车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起数占全部货车责任事故的15.22%,造成死亡人数占18.24%。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货车类产品占全国货车保有量的2.17%,但责任交通事故起数占7.26%,造成死亡人数占9.13%。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车类产品占全国货车保有量的1.94%,但责任交通事故起数占5.12%,造成死亡人数占6.19%。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货车类产品占全国货车保有量的2.62%,但责任交通事故起数占4.78%,造成死亡人数占5.55%。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货车类产品占全国货车保有量的0.84%,但责任交通事故起数占2.05%,造成死亡人数占2.44%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示,汽车产品安全质量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提高车辆产品质量,强化车辆本质安全,对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特别是减少人员伤亡至关重要。主动履行保障交通安全的社会责任是汽车生产企业负责、诚信的重要标志,也是长远发展、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生产不合格车辆产品,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汽车生产企业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安全,要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动汽车文明建设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