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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加强罐式车准入 建追溯体系
发布时间:2014-08-12 15:23:37

    为提高罐式运输车辆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特别是加强对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的管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工信部7月底发布公告,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简称《准入规则》)进行修订,在产品品种中增加罐式车辆,并制定了《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简称 《准入管理要求》),提出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符合《准入规则》和《准入管理要求》。
    据了解,在《准入规则》中,《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的基础上,增加罐式车辆品种,并将其按结构和用途进一步划分为:普通罐式车辆、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
    针对罐式车辆生产企业,要求生产罐式车辆的整车、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准入规则》规定的相应生产能 力和条件。其中,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还应满足罐体设计、制造要求;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 罐体技术应来源于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企业或机构;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罐体的设计能力和制造能力,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罐体应自制。
    对罐式车辆生产企业,要求建立产品追溯体系,重点关注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罐体及安 全装置的设计、采购、制造、装配、检验、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应建立与车辆识别代号(VIN)对应的数据库,能快速查询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及防 抱死制动装置、制动器、辅助制动、限速器、轮胎、行驶记录仪的结构型式和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准入管理要求》提出,检测机构在进行罐式车辆产品检验 时,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在定型报告中体现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定 型报告中应体现安全装置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企业以及安装位置,还应查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准入管理要求》明确了对 罐式车辆审查的重点。重点审查罐式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侧倾稳定性、制动性能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 品罐式车辆,还要重点审查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安装和性能及防抱死制动装置、制动器的结构型式、辅助制动、子午线轮胎、限速器、标识、行驶记录仪、排气 管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增加罐式车辆备案内容。《准入管理要求》提出,自2015年7月1日起,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承压罐式车辆和常 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将暂停其相关产品《公告》,暂停受理其相关新产品申报。